中国用户须知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61号,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》,本平台就其部分条例(个人自用、非散发性用途 、非进口业务、非经营单位)内容摘录如下,以供参考:
第七条
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,海关予以免税验放:
(一)单行本发行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(份)以下;
(二)单碟(盘)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;
(三)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,每人每次3套以下;
(四)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,每人每次3套以下。
第八条
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,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,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,海关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有关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。
第九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依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:
(一)个人携带、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类出版品进境,每人每次超过50册(份)的;
(二)个人携带、邮寄单碟(盘)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,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;
(三)个人携带、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品进境,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;
(四)个人携带、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,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;
(五)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。
有前款所列情形的,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、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。
第十条
- 个人携带、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、合理数量范围内的,准予进境。
- 超出个人自用、合理数量进境,或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,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、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,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 征税验放。
- 无相关证明的,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-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影音制品,禁止进境。
结论(供参考):
个人携带、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类出版物进境,每人每次超过10册(份)、并低于50册(份)的,属自用、合理数量范围,将予以征税、放行。
资料来源:
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】
https://www.gov.cn/ziliao/flfg/2007-04/20/content_589295.htm